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38号原告沈阳爱偲爱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玉函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张雪梅,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滕少艳,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爱偲爱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玉函分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原告沈阳爱偲爱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爱偲爱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爱偲爱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