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359-2号原告:杜崇伟。
委托代理人:唐巍,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坤鹏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古城农行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夏中明。
被告:夏中明。
被告:杨靖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崇伟与被告寿光市坤鹏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夏中明、被告杨靖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寿光市坤鹏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认为其已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就涉案ZL200530095117.4号外观设计专利主张权利,本案需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被告寿光市坤鹏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就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