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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必远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4162号
案件名称黄必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必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4162号罪犯黄必远,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湛雷法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必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黄必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必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

2013年5月获得表扬;

2014年1月获得表扬;

2014年7月获得表扬;

2014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服刑期间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必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必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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