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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江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郑知民初字第710号
案件名称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江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陈江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710号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EESUAYWAH,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肇芳,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江涛。

委托代理人安提,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江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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