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翠婷,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力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孝钧,职务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力一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