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43号原告: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妹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通,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民英,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乐科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元钿。
委托代理人:姚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乐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原告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6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