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立民终字第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胜利,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中山市大涌镇万胜电脑配件店业主,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胜利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5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郭胜利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故本案应由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管辖。
为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出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郭胜利的经营场所在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且在该经营场所内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因此,上诉人郭胜利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选择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郭胜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