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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瑶、苏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565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瑶、苏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刘瑶,苏丽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小曦,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瑶,女,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苏丽英,女,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

本院受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瑶、苏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瑶、苏丽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刘瑶、苏丽英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刘瑶、苏丽英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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