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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爱佳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平知初字第42号
案件名称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爱佳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爱佳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知初字第42号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欧伟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市爱佳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卫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爱佳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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