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知民初字第014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29135-6,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莉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费莉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费莉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