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516号原告林圣斌,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杨江文,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叶华(系广汉市华卫门窗厂经营者),经营地址: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同兴村九社。
本院受理原告林圣斌与被告叶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案件受理费缴纳前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圣斌撤回对被告叶华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