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163号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理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黄志欣,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添,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欣。
委托代理人程晓燕,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英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顺达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
委托代理人程晓燕,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英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其余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