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7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付艳秋,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系谯城区十八里镇艳秋家电经销部(个体户)的负责人,经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集镇前街。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付艳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