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知民初字第0195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
委托代理人郭伟、张科,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焕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以下简称龙虾协会)与被告李焕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虾协会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焕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虾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对被告李焕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