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陈伟群,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场所仅限办公功能)。
法定代表人陈伟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国茂,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群、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国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群、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群、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国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