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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群、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叶国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36号
案件名称陈伟群、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叶国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伟群,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叶国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陈伟群,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场所仅限办公功能)。

法定代表人陈伟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国茂,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群、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国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群、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群、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国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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