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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天和家具有限公司、赵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028号
案件名称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天和家具有限公司、赵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天和家具有限公司,赵某,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028号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广佛公路平地西3号。

法定代表人杜泽华。

委托代理人覃玉婵。

被告苏州天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灵峰村家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秀尧。

被告赵某。

被告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

法定代表人罗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天和家具有限公司、赵某、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天和家具有限公司、赵某、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天和家具有限公司、赵某、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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