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00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克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
原审被告:苗莉。
上诉人杨克军因与被上诉人杨明,原审被告苗莉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知民辖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2年10月7日“罗马假日LUOMAJIARI”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954988,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10月6日,2008年杨明开设的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受让取得商标权。
2009年3月17日苗莉登记为从事婚纱摄影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为“兴化市罗一马假日婚纱摄影店”,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服务,苗莉使用“罗马假日婚纱”作为店招,使用与杨明注册商标相近似“罗马假日”字样作为装潢,宣传资料也大量使用“罗马假日”字样。
杨明与苗莉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也未以任何形式授权苗莉使用其注册商标,苗莉在开设的婚纱摄影店的店招及装潢等使用或突出使用“罗马假日”,侵害了杨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请求判令苗莉停止对注册号为1954988“罗马假日LUOMAJIARI”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杨明损失及维权费用2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杨克军在原审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杨克军住所地在河北保定,不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杨克军没有侵权,侵权行为地不在泰州,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杨明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因苗莉住所地在该院辖区范围内,该院作为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杨明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裁定:驳回杨克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杨克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苗莉并不是实际经营者,只是名义上的业主,本案与其无关。
杨明通过虚增苗莉为被告方式以争取在有利于己方的原审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其起诉应予驳回。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苗莉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杨明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为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杨克军主张苗莉与本案无关及本案起诉应予驳回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杨明以苗莉作为本案被告进行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杨克军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杨克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