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4854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迎客松茶行,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煤建路东二巷2号楼前门面房。
经营者:徐学旺,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泉山区迎客松茶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