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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巴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陶泽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457号
案件名称欧巴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陶泽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陶泽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青超,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泽丽(系成都市金牛区汇丰日化经营部业主),女,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受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泽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在缴纳诉讼费前,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陶泽丽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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