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伟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薛家镇富强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郦东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伟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伟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伟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