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堃杰,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汤华忠,男,汉族,系个体工商户“鲤城区华忠玩具商行”业主,住福建省泉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华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