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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翔越金属制品厂与刘小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218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翔越金属制品厂与刘小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翔越金属制品厂,刘小红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台州市翔越金属制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方家村国珍花园30幢。

负责人:龙泽江。

委托代理人:王忠。

被告:刘小红,湖北省嘉鱼县官桥镇廖家桥村八组2号。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翔越金属制品厂与被告刘小红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翔越金属制品厂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翔越金属制品厂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翔越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台州市翔越金属制品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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