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24号原告:林辉川,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子超,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远锋,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蔡剑峰,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裕彬,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杰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定。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辉川诉被告萧远锋、汕头市杰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13043××××.0)一案中,原告林辉川于2014年10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辉川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辉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林辉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