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FISCHERWERKEGMBH&CO.KG与吴焕尧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终字第70号
案件名称FISCHERWERKEGMBH&CO.KG与吴焕尧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焕尧,fischerwerkegmbh&co.kg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焕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

授权代表人:martinhengel。

授权代表人:dr.ulri。

委托代理人:施荣。

上诉人吴焕尧为与被上诉人fischerwerkegmbh&co.kg(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知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焕尧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焕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焕尧撤回上诉。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知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上诉人吴焕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