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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熊春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31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熊春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熊春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31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春申,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春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黄 洋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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