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176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某某,男。
2014年1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未刑初字第005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孔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孔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某某撤回上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刑初字第005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