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638号原告高天鸿,1988年12月2日,经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戴姆斯家居用品厂,经营地址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工农路2号(一层到三层)。
负责人谢启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天鸿与被告永康市戴姆斯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天鸿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天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天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天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