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38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朱桥镇连俊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经营者:周连俊。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区朱桥镇连俊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亦于当日向本院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