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10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成,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美丽缘彩妆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汇通市场九区一楼16号门市。
经营者:王素玲。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美丽缘彩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