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
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双喜熟肉店,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铁东路北段路东。
经营者:何双喜,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县水冶镇双喜熟肉店、何双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知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双喜熟肉店、何双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双喜熟肉店、何双喜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22000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