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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淮阴区明仁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124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淮阴区明仁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区明仁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24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明仁眼镜店。

经营者:徐桐。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阴区明仁眼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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