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58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丽明,江苏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薛店镇行街客汉堡鸡排店,经营场所新郑市薛店镇金鼎世纪新城21号楼4单元101。
经营者:彭辉。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薛店镇行街客汉堡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