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利乐购店,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帝王广场3号楼第一层06号门面,注册号431103600349018。
经营者:李勇利,男,1986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利乐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了(2020)湘11执332号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该案的赔付款已付至本院要求撤回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0)湘11执恢33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恢复了该案的执行,恢复执行后该案的标的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该案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初3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