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397号原告:王兴兰,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诺微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广州诺微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王兴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兴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