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2886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宇,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撤回起诉,提出或撤回上诉,办理诉讼费退费及领取相关款项,申请再审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鹏,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郑蔡明,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蔡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