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25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陈沈五金产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8号中原市场西区37、38、39号。
经营者:沈丽华。
被告:南通市中原综合批发市场,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鑫。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陈沈五金产品批发部、南通市中原综合批发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同年7月13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