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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崇川区陈沈五金产品批发部、南通市中原综合批发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民初25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崇川区陈沈五金产品批发部、南通市中原综合批发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崇川区陈沈五金产品批发部;南通市中原综合批发市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25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陈沈五金产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8号中原市场西区37、38、39号。

经营者:沈丽华。

被告:南通市中原综合批发市场,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鑫。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陈沈五金产品批发部、南通市中原综合批发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同年7月13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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