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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80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国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8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

被告陈国珍。

委托代理人赵伟。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陈国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1月19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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