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6208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祥宽,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祥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祥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