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972号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车陂路黄洲工业区大院内自编8号第6、7、8层。
法定代表人:姚倩,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强,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奈瑞儿美容养生会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同昌街W-1-101。
经营者:汪忆祖。
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奈瑞儿美容养生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