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18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忻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飞。
被告深圳市铭信威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伯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上海忻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铭信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胡 宓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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