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小曦,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连英(系金牛区邦富酒水商行业主),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连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连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黄连英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连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