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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曹学利、莱州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47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曹学利、莱州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曹学利,莱州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47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广,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学利。

委托代理人曹智森。

被告莱州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方民,经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曹学利、被告莱州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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