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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唯一印象饮品销售中心等与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高民(知)终字第04932号
案件名称成都高新区唯一印象饮品销售中心等与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高新区唯一印象饮品销售中心,陈柏宇,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徐府香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知)终字第04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高新区唯一印象饮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玉林中路**号*楼。

投资人陈柏宇,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柏宇,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旭,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蓝剑大道2.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郭一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欣,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徐府香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5号院。

法定代表人徐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文斌,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徐府香源餐饮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太龙镇五榜村5组8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高新区唯一印象饮品销售中心、陈柏宇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徐府香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中,原审原告唯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经一审法院询问,唯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唯怡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院认为,鉴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唯怡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且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高新区唯一印象饮品销售中心、陈柏宇对此不持异议。

故本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理已无必要。

为便利当事人诉讼,本院将本案退回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对原审原告唯怡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作出处理。

据此,本院裁定如下:本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高新区唯一印象饮品销售中心、陈柏宇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徐府香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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