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讯望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玉华,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洁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华湘计算机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弘,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讯望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海讯望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玉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原审被告上海华湘计算机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讯望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讯望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讯望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上海讯望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代理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