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西联,系威海乳山市惠客来商场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少玲,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西联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西联以已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西联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西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董西联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