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与陈雄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诉保字第0000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与陈雄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陈雄国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雪岗北路133号岗头发展大厦第六层610。

法定代表人曾世锚。

委托代理人陈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陈雄国,系相城区元和陈雄国家具店业主,经营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新世纪家具发展有限公司C26-27号。

申请人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雄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陈雄国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涉嫌侵害第ZL201230511602.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两用餐桌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在诉讼进程中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其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雄国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涉嫌侵害第ZL201230511602.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两用餐桌予以证据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