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150号原告新疆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昆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启霞,女,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启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5元,减半收取105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