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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坚与惠州市惠阳区创佳惠燃具有限公司,中山市美满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10号
案件名称李坚与惠州市惠阳区创佳惠燃具有限公司,中山市美满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坚,中山市美满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创佳惠燃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坚,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秦逊辉,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美满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超。

委托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阳区创佳惠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彭会光。

上诉人李坚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美满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创佳惠燃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坚以双方当事人已就该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坚撤回上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李坚负担。

李坚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其多预交的1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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