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坚,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秦逊辉,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美满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超。
委托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阳区创佳惠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彭会光。
上诉人李坚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美满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创佳惠燃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坚以双方当事人已就该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坚撤回上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李坚负担。
李坚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其多预交的1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