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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战刚、茅守军与茅守军、江苏澳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29号
案件名称何战刚、茅守军与茅守军、江苏澳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战刚,茅守军,江苏澳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何战刚。

被告:茅守军,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里王路105号。

被告:江苏澳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泉。

委托代理人:牛跃辉。

委托代理人:刘长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战刚与被告茅守军、江苏澳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战刚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战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战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战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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