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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李成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284-1号
案件名称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李成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李成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284-1号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鲁平,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恒,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国在审理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国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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